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張淑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羅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