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鄭昭珠(即李旺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旺興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32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旺興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支付命令事請求事項 ㈠、債務人鄭昭珠(即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旺興所得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債權人(以下同)180,32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鄭昭珠(即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旺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事實及理由 ㈢、案外人李旺興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死亡,查繼承人即債務人鄭昭珠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債務人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詳證據清單第12頁至第20頁),合先敘明。(四)、緣案外人李旺興與債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詳證物),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3.82計算,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案外人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32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然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鄭昭珠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另案外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