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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5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宜蘭縣頭城鎮新港澳休閒農漁業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簡英俊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計新臺幣13,894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宜蘭縣頭城鎮新港澳休閒農漁業發展協會選任職員當選證明書已屆期,第9屆理事長簡英俊任期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且債權人尚未能補正第10屆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此有114年12月30日與受話人宜蘭縣政府社會處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