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6號債 權 人 江冠賢債 務 人 邱千宥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46,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聲請狀上之未提出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