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郭美蘭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郭美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產,分別依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收狀日為114年7月14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3日(本院收狀日為114年7月24日)函報本院其保單之解約金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49,357元,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之最高標準,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有上列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37386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3日國壽字第1140077980號函在卷可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綜上所述,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編號 財產 種類 財產內容 (計算至114年6月23日止之解約金) 財產價值(新臺幣) 1 保單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 5,891元 2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守護保本定期保險) 225元 3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美滿人生312) 56,206元 4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鑫彩終身壽險) 4,635元 5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新真守護平安終身保險) 80,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