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 務 人 李俊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有對第三人郵局、合作金庫銀行有存款債權252元,此部分顯無清算實益、機車(車牌:000-0000)乙輛,此部分非屬清算財團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