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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01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進財即陳進財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