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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34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務 人 宋正中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請求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