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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3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298號債 權 人 柳春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松坤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