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5097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羅郁捷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羅郁捷對笫三人增順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