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1569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林寶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聲明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核發之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在新臺幣18,618之範圍內應予駁回其餘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郵局存款債權、勞退給付及勞退準備金提撥。本不得強制執行,且為債務人及家屬賴以維生之收入,今遭扣押,已難以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命令。生活費用,及每月固定提撥勞退準備金給勞保局,因平時工作酬勞不夠生活,所以提前辦理退休,又擔心所得不夠,才自動提撥6%勞工退休準備金,好讓75歲後每月有多的錢生活等情。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3日修正通過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定有明文。復依衛生福利部所頒布115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515元,是前開規定計算,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每人應為18,618元,是就上開範圍內之存款,自不得予以執行,先予敘明。
三、經查,債務人自身之生活必須數額為18,618元,雖另主張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然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共同生活親屬之人數?姓名?年齡?財產資料?是否需債務人扶養等情,故此部分自不足採。綜上,債務人自己之生活必須數額合計為18,618元,就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債權人此範圍內不得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聲請執行;逾此部分之存款債權,債權人自得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