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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2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2839號債 權 人 賴伊娃即賴吟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水候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執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如不備此要件,經定期通知後仍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則本件債權人主張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但並未提出判決正本,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依據首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文主。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