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陳玉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失其效力據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聲明異議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然經債權人否認(如附件),即應依前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謀解決,不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人民國114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