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他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聲 請 人 AO1非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AO2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O3上 二 人非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O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AO1與相對人AO2、AO3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79號、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據聲請人AO1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聲請人AO1於第一審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裁定主文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兩造當事人均未抗告,裁定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復核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係因非財產權事件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共計4,500元,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聲請人AO1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及法定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