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相 對 人 陳宜胤關 係 人 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胤關 係 人 高筱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昇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13年4月、113年10月間4次以分期付款方式簽訂契約書、本票向聲請人購買物料,為擔保債務履行,邑昇公司與負責人陳宜胤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現在及將來於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的履行,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邑昇公司因故協商持續繳款至114年6月後未再還款,尚餘146,958,623元未清償,另關係人邑昇公司於112年9月8日將宜蘭市○○○段000地號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合約書、本票、信託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關係人邑昇公司陳述意見略以:本公司已於日前達成新資方入主並承購全案現況之協商,因公司新經營團隊變更及股權轉換作業尚須些時日,新經營團隊將主動與聲請人聯繫並繳清積欠之本息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債權存在與否及其範圍之爭執等情事,均屬實體爭執,非形式審查之非訟程序所能審認。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