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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雷凱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井升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行使權利,然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在案,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20日內補正查明清算人等資料,上開通知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