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李清林
劉煥章李定富簡蒼明相 對 人 礁溪協天廟法定代理人 吳宏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固準用第529條。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命為假處分之事件,法院就已繫屬之案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所聲請之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假扣押事件,其陳述之原因事實內容與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事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同,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已繫屬於法院,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堪可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