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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秀雯非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件失蹤人周阿慶之日據時期手抄本戶籍資料顯示,其最後於昭和17年6月5日寄留於臺北洲海山郡鶯歌街潭底247番地(現在新北○○○○○○○○○○○○○○○○○○○函所附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