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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周君瑞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德彰間請求返還禮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113年度簡上字第5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6,600元,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徵再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高羽慧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返還禮金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