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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汪明慧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黃勝韋律師再審被告 林純妃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114年度簡上字第1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94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蔡仁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