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麗凰被上訴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金田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利息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之事實,引用原審判決(如附件)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於本院補充陳述: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第1、2項規定,上訴人在農會之退休金本金新臺幣(下同)2,026,863元應納入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又民國97年1月第15屆理事會第18次定期會議、97年1月第15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通過「退休員工自退休日起其退休金及勞保退休金可儲存員工儲蓄存款(按員工儲蓄存款利息依本會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之機動利率加3%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4%)」之內容。該退休金為專案,限定存期為10年,則上訴人上開退休金本金既已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農會信用部,直至上訴人退休後均未曾提領,亦未曾就該定期存單解約,則自110年5月7日退休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上訴人換單改儲存於上訴人員工儲蓄存款帳戶之日止之期間,自亦應依上開規定享有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況換單、登錄資料等作業乃被上訴人信用部人員之工作,不影響上述期間優惠利息之計算等語。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於本院補充陳述: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係規定應納入福利制度之適用範圍,至於如何納入、如何辦理、條件、利率如何,仍應依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辦理,即必須辦理客戶身分變更為退休員工,並轉換定期存單。在上訴人依該福利制度辦理換單之前,被上訴人無法溯及給予上訴人優惠利息等語。
三、原審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98,768元。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本件之上訴,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除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五所載外,並補充: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第1、2項所定「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有辦理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之農會,得視財務狀況,決定編制員工舊制年資結算金額是否適用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農會編制員工為參加前項福利制度,應將其依前條第1項規定所領取之舊制年資退休金儲存於其農會信用部,俟其退休時,農會仍有辦理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者,該筆存款之本金應納入前項福利制度適用範圍」係指將退休金存款之本金納入前項福利制度適用範圍,至於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之辦理方式、條件、利率,仍應依農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辦理。又被上訴人97年1月第15屆理事會第18次定期會議、97年1月第15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通過「退休員工自退休日起其退休金及勞保退休金可儲存員工儲蓄存款(按員工儲蓄存款利息依本會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之機動利率加3%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4%)」之內容。上訴人原為被上訴人員工身分,欲將退休金存入可適用上開福利制度之「員工儲蓄存款」帳戶,應依被上訴人存單存款業務流程之規定,進行認證顧客基本資料、變更顧客基本資料員存別、登錄控管額度及辦理定期性存款開戶等手續之辦理,即上訴人應於退休時申請開立員工儲蓄帳戶(變更顧客基本資料員存別為退休員工)、登錄資料,並將其原存於被上訴人之104年定期存款之存單提出,更換新印製之定期存款單(以上流程下稱換單),始能符合享有該福利制度所定優惠利率之要件。上開換單應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辦,非可由被上訴人員工自行為之,上訴人所書立同意書所載「本人(按:指上訴人)同意於離職日應親自辦妥員工儲蓄存款結清手續,未克親自辦理,同意概由本會(按:指被上訴人)自動結清轉入本人其他活期性存款或應付款項」(見原審卷第151頁),其文義顯係指將上訴人在職時之員工儲蓄存款結清轉入上訴人其他活期性存款或應付款項,而非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應自動為上訴人將其在職時之員工儲蓄存款換單轉入前述享有優惠利率之員工儲蓄存款帳戶。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所執無非陳詞,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許婉芳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