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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紀茹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王大飯店即陳靜枝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