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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志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法定代理人 許東豐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應補充裁定主文「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就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