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7號原 告 吳太維被 告 黃瀚嶙訴訟代理人 黃瓇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原告預納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