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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黃勃森被 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