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5號聲 請 人 游秀美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四結福德廟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計42萬7,64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7,646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