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劉勝遠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下列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㈠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簽立之員工離職合意書為無
效,被告非法解雇,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語,請說明其既主張遭被告非法解雇,兩造之勞動契約是否繼續存在?如否,勞動契約何時終止?㈡被告於114年12月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補充狀,抗辯原告112年
3月31日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被證1:離職合意書),112年4月16日因身體不適自請離職(被證2:離職合意書)等語,然並未檢附上開書面證據,請具狀提出。
㈢兩造依法均應盡訴訟協力義務,如有其他意見或證據提出,
請於115年2月13日前以書狀提出,繕本自行送達對造,切勿當庭以言詞或書狀提出,如逾時提出且有礙訴訟之終結,本院得不予審究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