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鄭宝田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被 告 拓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安喬訴訟代理人 黃友良
吳振輝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起訴後,另於115年7月23日在宜蘭縣政府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點係兩造同意於114年6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有被告於115年9月18日提出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原告應具狀就上開調解紀錄表示意見,並陳報是否更正訴之聲明,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