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藝術劇團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