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魏語宸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蔥達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森貿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114年迄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