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蔥達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森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語宸因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