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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異 議 人 張淑晶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償還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度司執字第31444號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3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事件裁定駁回確定。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