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異 議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執救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