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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 告 林英興訴訟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被 告 林煒釧

林煒珊林英機被 告 林宥羽

林昱佑被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被 告 林秀津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修女會(附設宜蘭縣私立瑪利

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阮秋垂被 告 郭宇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追加 被告 林秀蕙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割被繼承人林王蚶遺產事件,前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18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修女會附設宜蘭縣私立瑪利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瑪利亞長照中心)將林王蚶預付之入住費用205萬元返還全體繼承人,再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並請求被告瑪利亞長照中心、郭宇心連帶給付原告5萬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0萬元(計算式:205萬+5萬=21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繳裁判費26,0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180元,尚應補繳19,89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