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萱敏送達代收人 吳慶隆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限期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