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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孝慈非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勢煌上列聲請人與陳勢煌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專用委任狀及民事聲請狀首頁影本附卷可參,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