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育平
林育歆共 同送達代收人 簡思正相 對 人 林榮關 係 人 林志年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二一三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裁判確定或其他原因程序終結前,為下列暫時處分:
一、禁止任何人對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出租(借)、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除相對人得於每月總額新臺幣伍萬元範圍內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帳戶存款為提領之行為外,禁止任何人對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為提領、匯出、結清、動支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育平、林育歆與關係人林志年皆為相對人林榮之子,相對人因年邁退化,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目前於力信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宜蘭縣私立悠活住宿長照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居住並接受照護,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現繫屬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13號。惟關係人長年積欠賭債,先前即時常向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妻林李月鳳索求金錢用以還債,嗣林李月鳳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死亡後,關係人亦未與聲請人共同擔負起照料相對人之責,關係人不但於114年8月起向聲請人林育平借錢,更於114年11月6日,明知相對人身分證未遺失,仍未經相對人同意,擅自向宜蘭○○○○○○○○○申請遺失補發相對人之身分證,顯有欲取得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後,進而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為損害相對人權益之情事,是於監護宣告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有非常情況之急迫,應為暫時處分,禁止處分相對人名下財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命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及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經本院以114年
度監宣字第213號監護宣告事件(下稱本案)受理等情,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存卷可考,堪認屬實。從而,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本案,聲請暫時處分,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相
對人之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工務段113年8月9日宜工產字第1130007582號函暨所附基地租賃契約書、關係人與林李月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手機簡訊擷取圖片為佐,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又觀諸宜蘭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檢附資料及說明:「林志年來所辦理掛失其父林榮之身分證…,林君表示其父之身分證遺失且目前人在長照機構,…本所同仁至該長照機構時,院方表示當事人有肺結核病有傳染性無法核對面貌,另外林榮之其他子女亦向該機構表示身分證並未遺失…未補發身分證」等文字,核與聲請意旨相符,足認關係人確有未經相對人同意,欲取得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後,進而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可能。本院審酌相對人既已長期在長照機構內接受照護,生活日常事務需人協助,堪認相對人妥適管理財產之能力恐有不足,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程序終結前,相對人之財產可能有因自身病症影響而自行處分或他人擅自以相對人名義代為處分,致損及相對人財產權益之虞,故為確保相對人財產安全,避免日後發生重大之損害,認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13號事件裁定確定或其他原因程序終結前,確有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及必要性,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卉附表一:
編號 財產標示 禁止行為 備註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不得為移轉、讓與、出租(借)、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禁止範圍不包含辦理繼承登記相關手續。 2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4 宜蘭縣○○鎮○○里0鄰○○路00號未登記建物(總面積:7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5 宜蘭縣○○鎮○○里0鄰○○路00號未登記建物(總面積:7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6 宜蘭縣○○鎮○○里0鄰○○路00號未登記建物(總面積:7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7 宜蘭縣○○鎮○○里0鄰○○路00號未登記建物(總面積:13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 8 宜蘭縣○○鎮○○里0鄰○○路00號未登記建物(總面積:13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同上。附表二:
編號 財產項目 1 帳戶: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榮) 2 帳戶: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榮) 3 帳戶:中華郵政頭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榮) 4 帳戶:頭城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榮) 5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榮) 6 權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基地租賃契約書(土地標示: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面積:603.0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