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豊正光相 對 人 吳中永即羊女未羊乃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