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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吳清德代 理 人 魏志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民國114年10月27日府教多字第1140180990號函、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第7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件: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