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周錫琦(即財團法人羅東高商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羅東高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羅東高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8、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羅東高商教育基金會(下稱羅商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新、舊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羅商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63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又羅高教育基金會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且經主管機關即宜蘭縣政府核備在案,此有羅商教育基金會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及宜蘭縣政府民國114年4月14日府教多字第1140054691號函附卷可佐,而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條文第6、8、10條內容,分別與董事會組成、董事會業務執行及董事會執行秘書資格有關,核屬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完備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之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