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羅文寶(即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下稱尊親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新、舊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尊親會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63條所定之利害關
係人。又尊親會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且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核備在案,此有尊親會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教育部民國114年7月1日臺教社㈢字第1140067858號函附卷可佐,其中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條文第5條內容,與董事之人數有關,核屬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完備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之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件捐助章程第15條修正之內容,僅係補充增加捐助章程
修訂之日期,其內容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上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