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蕭崇仁代 理 人 張燁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1條業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1條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114年7月11日府勞行字第1140113750號函、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
第11條修正前 修正後 本會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由本財團法人成立前之蘭陽林區管理處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伍角叁分整(附清冊)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