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林倩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下午3時55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宗佑附表:
一、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如為自營商業,應提出相關從事期間、原料進貨、產品銷貨之相關憑證或收據、經營地點為自有或租賃及其佐證等相關與自營商業有關之證明。如之前已全部提出可免再提出。
四、應提出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之前已全部提出可免再提出,如有不足則應補正。
五、應提出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除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請陳報自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個人」所有收入款項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