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永政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十時三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另提醒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利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必須要先經調解之程序,如調解不成才能聲請清算。是以,本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清算之聲請前,如未曾經前述調解之程序,本件聲請之程序尚未完備,如有此等情形,聲請人可斟酌是否先撤回本件清算之聲請,先依前揭規定聲請調解,待調解如不成再聲請清算。如聲請人有意先撤回本件清算之聲請,請提出撤回狀,本裁定所命補正之事項即暫時無庸提出。
四、附帶提醒,聲請人如對法律有所不了解而有受協助之必要,得斟酌是否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各地分會之法律扶助,如經審查符合受扶助之資格,該會將不收取費用而協助聲請人。又坊間曾見有不肖份子以債務協商代辦公司或某某協會之名義宣稱可代辦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但欠缺辦理之專業,或收取高額之服務費等等,致使民眾遭收取高額之服務費又未能成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故請聲請人如有意尋求協助,應明辨尋求協助之對象,如有須簽署文件之處,並應詳閱、了解內容後再簽署。如聲請人有意尋求依法律扶助法所設立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請明辨其名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非法律輔助基金會、或法律扶助協會等等),附此指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出「書面」證明文件或表明調解係「何法院或何調解委員會」及「案號」。並請具體說明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聲請人目前具狀表示聲請清算,然未完整提出任何聲請清算所應檢付之資料。故聲請人應補正格式、內容、文件完整,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要求之清算聲請狀(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相關書狀範例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債務清理下載】。
另有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人每月必要之支出數額部分,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生活費用等在內之總數,但不含扶養費用)少於每月新臺幣(下同)18,618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逾18,618元,則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並列表、製冊,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三)聲請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列資訊:
1.「受扶養人」之姓名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2.「受扶養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3.「受扶養人」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受扶養人」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請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清算誠意。】
4.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錄或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全部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以及「受扶養人」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4年8月15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8月15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二)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09年8月15日至114年8月14日 〈聲請清算前一日〉)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9年8月15日至114年8月14日〈聲請清算前一日〉)之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書狀,聲請人名下有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里○○路○段000號之建物、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工作車、機車,請列表說明上開不動產、車輛之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一併提出上開全部土地、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房屋稅籍證明書。
(十六)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七)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並應說明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如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