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淑秋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瑄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二)請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是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支出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扶養費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蔡美珠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蔡美珠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與如何分擔。
(二)請說明蔡美珠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蔡美珠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財產部分:
(一)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動產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如有車輛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二)不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三)金融商品:
1.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五)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3.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及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
(七)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一、以上文件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依序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