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進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4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高羽慧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附表:(新臺幣;民國;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給付總額 1,150,000元 1 利息 1,150,000元 113年8月16日 114年1月19日 (157/365) 年息5% 24,733元 小計 24,733元 28,740元 50,000元 合計 1,253,4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