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景近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遭強制執行,惟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之價格偏低,第1次估價僅約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第2次估價則約2,200萬元,而聲請人之配偶即訴外人廖國運之房子在同一區,另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90號強制執行事件估價每坪達30萬元即約2,700萬元,本院執行處公告之第1次拍賣底價僅2,240萬元顯有過低之情,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執行處送請宏翔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估定總價為2,330萬4,627元(計算式:13,975,500元+8,445,184元+883,943元=23,304,627元),本院執行處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進行詢價程序,因聲請人認鑑定價格過低,請求重新評估,本院執行處即再囑託萬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鑑定價格,經估定總價為2,141萬4,329元(計算式:8,984,250元+11,571,833元+858,246元=21,414,329元),本院執行處復再次定於114年3月24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程序,最終核定第1次拍賣底價為2,240萬元(計算式:9,500,000元+12,000,000元+900,000元=22,400,000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執行處核定之拍賣底價聲明異議,並未對相對人提起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指之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等在卷足憑,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執行處於114年7月24日第1次拍賣後,因無人應買,已另定於114年11月13日第2次拍賣,亦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無訛,足見本院執行處核定之拍賣底價,客觀上並無過低之情。此外,聲請人迄今仍未指出系爭執行事件有何符合「應為」或「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例外規定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附表:
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 財產所有人:張景近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頭城鎮 烏石港 195-2 165 全部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7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 --------------- 宜蘭縣○○鎮○鎮○路0段000巷00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63.94 二層:63.94 三層:63.94 四層:58.44 突出物一層:22.06 合計:272.32 陽臺:20.44 屋簷:10.12 全部 2 暫編912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 --------------- 宜蘭縣○○鎮○鎮○路0段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2.94 合計:2.94 雨遮:128.1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