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游名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就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陳述有關調查證據之請求等內容,且因案件審理程序及證據使用不利於自身等情,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