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卿訴訟代理人 吳宗烜
吳佳蓉陳佳鴻律師上列原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與被告福聯防災事業有限公司、李俊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3,398元(含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前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9,700,503元 1 利息 4,5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4年6月11日 5% 776,095.89元 2 利息 5,200,503元 111年9月23日 114年6月11日 5% 706,698.49元 小計 1,482,794.38元 合計 11,183,297元附表二:
11,183,297元+1,940,101元=13,123,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