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戴福昇被 告 黃志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